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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00:00
邯郸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邯郸市慈善总会(英文名 HanDan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 HDC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经邯郸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注册,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慈善文化,引导全社会认识、支持、参与慈善,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和公益活动,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人和困难群体,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上级党委为中共邯郸市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邯郸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邯郸市行政审批局,在开展活动中接受邯郸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并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东柳北大街1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本会募集的慈善资金;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和国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接受港澳台、国际友人及有关组织的善款及物资的捐赠;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组织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济困,扶助弱势群体。开展安老、抚孤、恤病、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四)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团体会员或其它机构合作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经济实体,拓展筹措慈善资金渠道。
(六)组织慈善宣传,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邯郸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七)加强与团体会员的联系,促进全市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八)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际、国内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参与国际和国内的慈善救援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济实体机构及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本会活动计划内容和管理制度;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市审批局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长1人、监事2人组成,监事会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职权:
(一)监事会对总会的日常工作及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推动、指导全市的慈善工作。
(二)监督慈善的募捐,监督慈善的救助,监督慈善工作的运行,监督项目的实施。
(三)对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担任本会职务中遵守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五)参加列席慈善总会会长会议、专项会议和慈善工作有关会议,每年出具监事会年度检查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社会募集;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会费、工作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及服务的收入等。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条件下,从捐赠款中,在法定内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工作经费。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二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30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向市民政局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民政局审查同意,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邯郸市行政审批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